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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潭一黑作坊爆炸3人死亡!5人已被逮捕

文章出处:bob体育网址    人气:548    发表时间:2025-11-07 13:16:10

  自2024年8月起,有抢劫、盗窃犯罪前科的刑满释放人员张X在家中(湘潭县云湖桥镇新中塘村xxxxxx号)以高氯酸钾、镁铝合金粉、硫磺、纸筒管等原材料

  为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张X雇佣了有过烟花爆竹产品涉药从业经历的浏阳籍人陈X全,负责在其家中为其非法手工制造烟火药制品,并提供技术上的支持。张X口头雇佣其父母张X祥、林X媛,其妹夫杨X(常住张X家)和湘潭县杨嘉桥镇村民周X强、陈X华、张X芳等开展非法生产活动,张X祥、林X、陈X华张X芳等主要负责插引线作业,杨X主要负责协助配制火药并向张X提供微信用于购买原材料、销售烟火药制品收付款,周X强主要负责打包装箱和装卸等。2025年3月,张X从浏阳购置发射药搅拌机,用于配制烟火药。2024年9月20日至2025年4月5日,陈X全先后5次到张X家中非法生产烟火药制品,赚取劳务费约21900元。

  张X在组织非法生产的全部过程中,采取集中两天左右时间生产的模式“快进快出”,将非法制造的烟火药制品销售获利后,再购进原材料继续循环组织非法生产活动,非法生产活动均在深夜或凌晨进行。

  2025年4月12日17时55分许,张X从浏阳市运输原材料返回途中到湘潭县杨嘉桥镇将周X强接至家中。4月13日8时许,张X祥在家中和周X强用完早餐后,外出到雨湖区姜畲镇参加亲戚生日宴。10时许,林X媛在家中看到张X和周X强在配制烟火药。12时许,林X媛为张X、周X强做完中餐后,到附近棋牌室娱乐。14时38分许,张X非法组织生产烟火药制品过程中发生爆炸,导致张X、杨X、周X强当场死亡,造成1栋民房损毁,周边多处民房受损。

  专家组经现场踏勘、技术分析、计算推断,结合公安机关依法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尸体检验和委托技术检验判定单位出具的技术鉴定报告等资料,综合认定:

  张X在非法组织生产烟火药制品的作业过程中,频繁活动产生的静电无释放条件,累积形成高电位人体静电,放电时产生火花,点燃身边的烟火药或半成品产生爆炸,爆炸热辐射、爆炸冲击波或炽热物引燃周X强、杨X所在的杂屋西间裸药场所,引发剧烈爆炸,参与爆炸的计算药量39.5㎏,造成3人死亡。

  1.张X目无法纪,利欲熏心,罔顾安全,刑满释放后仍然不思悔改、铤而走险,利用其从事烟花爆竹生产作业的经验,在自家封闭院落,非法组织周X强、杨X、张X祥、林X媛等生产储存、销售烟火药制品。

  2.陈X全知法犯法、唯利是图,直接提供技术工艺,参与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居间介绍通过何X礼、杨X正冒用合法企业资质为张X购买原材料和销售烟火药制品,为非法制造、储存爆炸物犯罪活动提供了便利。

  3.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源头失管失控。浏阳市X合金厂、湖南XX化工有限公司、浏阳市XXX有限公司和醴陵市XX硫磺加工有限公司等唯利是图,未严格查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单位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真实性,未通过本企业银行账户或者电子账户进行交易,未落实国家规定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和流向信息管理要求,为非法制造爆炸物犯罪活动违法提供了原材料;危货运输从业人员刘X良等违法从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运输经营活动。以上合法企业为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了便利。

  4.有关属地党委政府和职能部门对安全生产风险研判不精准,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漏管失控,对刑满释放人员、烟花爆竹重点管控人员管理不严格,“打非治违”不彻底、不坚决,排查整治不深入、不细致,查处危险物品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的监管执法严重缺位。

  1.张X,男,牵头组织非法生产经营烟火药制品活动,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依法不再追究责任。(2003年8月27日,张X因犯抢劫罪、收购赃物罪被湘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2011年8月11日刑满释放;2013年10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3万元。2015年6月13日刑满释放。)

  2.周X强,男,参与非法生产烟火药制品活动,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依法不再追究责任。

  3.杨X,男,参与非法生产烟火药制品活动,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依法不再追究责任。

  1.陈X全,男,51岁,群众,参与非法生产烟火药制品活动,违法提供技术、工艺和原材料,为非法销售烟火药制品提供直接便利,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非法制造、储存爆炸物犯罪,于2025年4月17日被湘潭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经湘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湘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2.张X祥,男,72岁,群众,为非法生产烟火药制品活动提供场地和便利,并直接参与非法生产活动,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非法制造、储存爆炸物犯罪,于2025年4月14日被湘潭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经湘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3.林X媛,女,71岁,群众,为非法生产烟火药制品活动提供场地和便利,并直接参与非法生产活动,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非法制造、储存爆炸物犯罪,于2025年4月14日被湘潭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经湘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4.何X礼,男,43岁,群众,为非法生产烟火药制品活动提供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等原材料,为非法生产的烟火药制品销售提供便利,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非法制造、储存爆炸物犯罪,于2025年4月16日被湘潭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经湘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5.黄X元,男,41岁,群众,为非法生产烟火药制品活动提供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等原材料,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非法制造、储存爆炸物犯罪,于2025年4月19日被湘潭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经湘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6.杨X正,男,39岁,群众,为非法生产烟火药制品活动提供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等原材料,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非法制造、储存爆炸物犯罪,于2025年5月15日被湘潭县公安局批准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上网追逃。

  1.陈X华,女,62岁,群众,湘潭县杨嘉桥镇新桥村上尤组村民。受张X口头临时雇佣,参与非法生产烟火药制品活动,建议湘潭市公安局依法调查处理。

  2.张X芳,女,54岁,群众,湘潭县杨嘉桥镇新桥村上尤组村民。受张X口头临时雇佣,参与非法生产烟火药制品活动,建议湘潭市公安局依法调查处理。

  3.郭X香,女,58岁,群众,湘潭县杨嘉桥镇新桥村荷叶组村民。受张X口头临时雇佣,参与非法生产烟火药制品活动,建议湘潭市公安局依法调查处理。

  4.张X清,女,60岁,群众,湘潭县杨嘉桥镇新桥村前进组村民。受张X口头临时雇佣,参与非法生产烟火药制品活动,建议湘潭市公安局依法调查处理。

  5.林X芝,女,63岁,群众,湘潭县杨嘉桥镇新桥村永红组村民。受张X口头临时雇佣,参与非法生产烟火药制品活动,建议湘潭市公安局依法调查处理。

  根据《湖南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解决的方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调查组将湘潭县“4·13”非法生产烟火药制品爆炸事故24名公职人员涉嫌违法违纪问题线日移交市纪委监委,由市纪委监委按照规定启动追责问责审查调查。对有关人员的党纪政纪处分和相关的单位的处理意见,由市纪委监委提出。涉嫌刑事犯罪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来得到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很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来得到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第一百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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